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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iKi=

回:关于凡尘和NET关于法律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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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9 20: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我发现回NET的贴要简短,说多了会变成新的骂帖。我还是把第一把交椅让给风头正旺的TOP。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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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20: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你是不是判定不下来啊?
我现在忙,没时间回。不过晚点会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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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9 20: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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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20: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LS果真简洁~[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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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20: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是要约的概念。即当要约发出人提出要约邀请后,只要符合要约内容,则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卖冰棍的反悔属于违约行为。

第二个问题的判定则不是定论。
大多数判决会支持违约,少数判决则认为该广告要约不形成有效合同。因此,判决也会不同。

以上两个实际例子是从要约邀请出发来谈一些实际案例中的合同成立与否。
光背书的人,找搜索引擎的人,恐怕只知道合同的一般格式,就不知道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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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0 14: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一个朋友说:其实中国的律师个人发挥的余地很小的。如果是法律上没有的,都会引用相近的条款,就像套公式一样。而不像美国那样可以寻找已有案例作为依据。唯一可以发挥就是看你能够跟法官搞好关系。此外,中国的陪审团基本上也只是摆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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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0 14: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律师 现在基本上还属于在法庭上读读文章的阶段 对判决结果起的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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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 18: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LS的,一针见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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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7: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NET说的太有道理了。...在中国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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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9: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LS的老眼昏花了~[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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