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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授权汉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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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21: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作者授权汉化的证据:
http://www.notd-aftermath.com/hq/viewtopic.php?f=1&t=6
http://www.52night.com/bbs/viewthread.php?tid=8425&highlight=



[ 本帖最后由 森林礼赞 于 2008-9-3 21:27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8-9-3 21: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还有人再认为证据不够,请自己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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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21: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要我告诉他作者的MSN?作者听说他想改图后,很想把他撕了。[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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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22: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此事到此为止,停止一切讨论!
否则如果把T某弄傻了我们以后就会少很多笑话看!
另外补充一点,希望各位桶子童鞋别去那个U什么的地方踢馆子,破坏52一干淫民的形象不说还附带提高了U什么地方的人气!要让一个坛子完蛋最有效的手段是让他如同坟地一样安静冷清。
另外外补充一点,别搞人参公鸡……虽然某T很雷人~~
以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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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22: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将作为余波版权相关的内容资料帖予以保留汇总,以防止今后再出现类似侵权的情况时,因未能够及时搜寻出相关证据资料而不能及时声讨反击。

本帖给予一级精华,以方便今后的资料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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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22: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9号
   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20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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